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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设计工程学院2026年全日制普通本、专科招生章程
发布人:招生办发布时间:2026-05-22浏览次数:1058

武汉设计工程学院2026年全日制普通本、专科招生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  第一条 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全日制普通本、专科招生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及教育部和湖北省的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本校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
  第二条 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全日制本科高校,名称为武汉设计工程学院,英文名为Wuhan Institute of Design and Sciences。学校标识码为4142014035。

  第三条 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,贯彻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、公开透明的原则,坚持科学选拔、综合评价、择优录取。

 

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

  第四条 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,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,研究、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及重大事项,组织、管理招生工作的实施。

  第五条 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设在学校招生就业处。该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,负责与招生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,承担组织落实学校招生计划编制、招生宣传、咨询与录取等任务。

  第六条 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与检查,确保招生工作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。

 

第三章 招生计划

  第七条 学校根据湖北省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,统筹考虑学校发展规划、办学条件、生源状况、毕业生就业等因素,科学、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。

  第八条 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,学校预留少量招生计划,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、集体决策、公开透明的原则,用于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问题。

  第九条 学校在相关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的分专业招生计划,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。

 

第四章 录取 

  第十条 学校录取批次为各生源省份民办高校对应的本科批次及专科批次。

  第十一条 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,加分分值最高不超过20分,加分政策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。

  第十二条 录取规则

    (一)艺术类专业按照生源省份投档规则录取。1.如果投档分数为专业成绩,则在投档生源范围内按照专业统(联)考成绩排序择优录取;如果投档分数为综合成绩,则按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。2.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,按文化成绩、语文、数学、外语成绩的顺序排序录取。

    (二)普通类专业按 “分数优先,遵循志愿” 原则分配专业。同分考生按照生源省份提供的位次顺序确定录取专业;若无同分位次参考,则依次按语文、数学、英语单科成绩排序;若成绩仍相同,再按再选科目成绩依次排序确定。

    (三)考生所填报专业均已录满、无法满足所填志愿时,服从专业调剂的,按各省招生政策调剂至同批次未满额专业;不服从专业调剂的,作退档处理。

    (四)除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外,其他所有专业不对考生的外语语种作限制。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安排教学,学生可申请学习其他语种并进行学分转换。

    (五)学校无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和应届、往届生限制。

    (六)色盲考生不能录取到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;口吃、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不能录取到商务英语专业,色盲色弱、肢体残疾、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,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考生不能录取到医学类相关专业。其他专业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、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。

 

第五章 新生入学

  第十三条 根据国家规定,新生入学须缴纳经公示的学费、住宿费等费用。

  第十四条 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发放的入学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,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,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,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,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。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,除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外,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。

  第十五条 新生报到后,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体检复查;对弄虚作假者和不符合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。

 

第六章 奖励及助学办法 

  第十六条 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,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、学校奖学金和企业奖学金,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。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。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制度,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,学生按劳取酬。

 

第七章 毕业与就业

  第十七条 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,修满学分,且符合学籍管理规定,均可颁发国家承认的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毕业证书;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,颁发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证书。

  第十八条 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,学校积极拓宽就业渠道,提供就业信息,指导学生就业。 

 

第八章 附则

  第十九条 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,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,学校此前制定的与本章程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
  第二十条 学校不委托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,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。

  第二十一条

    学校网址:https://www.wids.edu.c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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